规范性行政公文,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反复适用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对制发单位的内部管理活动,或对所辖范围内的相关活动具有规范和约束作用。
行政公文按照其使用范围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法规性公文。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
2. 指挥性公文。如命令、决定、批复、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用于领导和指导工作。
3. 报告性公文。如请示、报告、调查报告、总结报告等,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4. 通联性公文。如函、电子邮件、短信等,用于机关之间的日常联系和沟通。
5. 公布性公文。如公告、通告、通知等,用于公布法规、规章,传达重要精神,告知重要情况。
6. 宣传性公文。如宣言、声明、讲话稿等,用于宣传政治主张,阐述方针政策,引导舆论。
规范性行政公文的特定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格式的规范性。从公文的撰拟、印装上讲,公文有特定的文种名称,有规定的写作格式,有严格的书面格式和印装规范,有特定的用语规范。
行文规则的规范性。从行文上讲,公文有特定的行文关系和行文规则。
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从公文处理上来讲,公文有特定的办理程序和原则等等。 www.aixzzs.com
公文的这些严格的规范,是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的重要保证。因此,任何单位撰写、印发和处理公文,都必须按照这一规范进行,决不允许自行其事,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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