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李华(化名),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10号楼301室,联系电话:138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0000000。
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11111M,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某科技园A座5层,法定代表人:王强(化名),职务:总经理。
#### 仲裁请求
1. 请求确认申请人李华之父李明(化名)与被申请人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非法用工期间李明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总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
3.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𝓪ⓘ𝚡𝐳𝓩𝗦.𝓒𝒪🄼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李华系死者李明之独子,李明生前系被申请人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佣的员工,从事技术研发工作。自2022年3月起,李明在被申请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科技园的办公地点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2023年2月14日,李明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明确记载死因为“工作相关疾病”。
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对李明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仲裁委员会提出上述仲裁请求。
#### 证据清单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李华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
2. **死者李明的工作证明**:包括工作服、工牌、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明李明与被申请人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3. **死亡证明及医疗记录**: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疾病诊断书及抢救记录,证明李明系因工死亡;
4. **与被申请人的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短信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明申请人曾就赔偿事宜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
5. **非法用工相关法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复印件,证明申请赔偿的法律依据。
#### 法律分析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未经依法登记、备案或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与劳动者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成立,但据查其在李明工作期间并未取得从事特定行业所必需的专项许可或资质,属于非法用工范畴。因此,李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应被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
同时,依据该办法第四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李明因工作相关疾病去世,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 仲裁请求重申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恳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确认李明与被申请人间存在非法用工关系;判令被申请人支付非法用工期间李明因工死亡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申请人相信,贵仲裁委员会将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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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为示例文本,具体案件应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建议在提交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申请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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